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该条规定已经明确表示了,法院在处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案件时,已经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补正限制在一审诉讼前,而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则不允许对无效合同进行补正。因此,如果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就转让划拨土地的,即使起诉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无法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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