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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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就转让划拨土地的,起诉后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合同效力也无法补正

发布者:包健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265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该条规定已经明确表示了,法院在处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案件时,已经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补正限制在一审诉讼前,而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则不允许对无效合同进行补正。因此,如果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就转让划拨土地的,即使起诉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无法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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