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申律师

  • 执业资质:1411419**********

  • 执业机构: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是定金

发布者:孙德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9657人看过

简要案情:

2000年7月通过中间人成某介绍,李甲欲购买李乙的一辆宇通中巴客车。李甲跟车观察了车况经营情况后,与李乙口头约定车价为11万元。因他人也愿购买李乙的车,李甲于2000年7月25日通过成某向李乙交纳了购车定金5000元并约定余款交付后李乙交付车辆。李乙收到定金后,给李甲出具了收到定金5000元的收据。收据上记载了购车款总额,收到定金5000元,付清下余购车款后,将会车辆。同年9月,李甲又购买了他人的车辆。李甲后向李乙索要购车定金5000元,李乙不给。李甲遂将李乙诉至法院,要求李乙返还购车定金5000元。

简析:

1、定金的概念: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

2、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制

《担保法》第九十条 、 第九十一条规定:“(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本案李甲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李甲于7月25日通过成某向李乙交纳了购车定金5000元,并约定余款付清后交车辆交付给李乙,说明双方已经达成车辆买卖合同。交付定金本身也证实了车辆买卖合同的成立。

其次,李甲没有履行合同,而是购买了他人的汽车,已经违约。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判决:

法院认为:从双方口头达成买卖汽车协议,之后李甲又交付5000元定金的行为分析,买卖汽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应予确认。李甲交付定金后,并没有履行交付价款义务,而是又向别人购买了车辆,以自己的行为向李乙表明其不再履行口头协议,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主张返还5000元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作出了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4年6月19日

注:孙德申律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合同业务团队首席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