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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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发布者:张恒伟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09人看过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为法定的共同财产与约定的共同财产,本文仅讨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婚姻法》第17条

2)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姻法》第17条

3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

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对《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一项的修改。)

5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

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7条

7 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

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的计算方法见《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第2款

9 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则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

     以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是双方可以通过婚前约定相应的财产的归属,对于双方财产相差较大的情况下,财产较多的乙方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签署相应的婚前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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