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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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责任减轻或免除的新思路

发布者:张恒伟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5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在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上某有限公司、钟某某、季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通过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向某有限公司、季某某借款40万元,并向该平台支付服务费用126528元,钟某就该服务费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恒伟律师担任保证人钟某代理人。钟某认为其在原告欺诈下,以为只是做个见证才会在保证书签字,并不是想为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做保证,让其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钟某咨询很多律师,但律师都认为钟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欺诈法院会判决钟某应该按合同约定为服务费承担保证责。于是钟某找到张恒伟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判例,张恒伟律师独辟蹊径,从服务费合理性的角度打此案。其认为约定的服务费是借贷金额40万元的30%还多。但其提供的服务仅仅是中介作用,促使被告陈某和上海某有限公司、季某某完成借贷交易。并未有其他实质性服务,收取如此之高的服务费用,超过了其他同类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费收取水平,也不符合合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故应减少相应服务费用。

 

法院判决:

1、一审以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过高,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为由,在综合考虑服务总额、交易习惯、合同履行、逾期付费等因素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合同服务费用为原来服务费的30%。故作为保证人,张恒伟律师的委托人也只承担这部分保证责任。

2、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张恒伟律师独辟蹊径,另一思路上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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