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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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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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发布者:霍永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98人看过

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潭岗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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