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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单方面撤回录用通知书

发布者:任丹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1172人看过

公司能否单方面撤回录用通知书


【经典案例】

李小姐是一家民营企业的公关经理,工作成绩非常突出,在行内已有一定的知名度。这家民营企业给她的待遇也不错,但她一直希望能到公关公司工作,并尝试向一些招聘相关人才的公关公司提交简历。某日,她接到一家公关公司的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该家公关公司表示愿意录用李小姐,并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了她的薪资待遇,且约定后正式到公司上班。李小姐非常高兴,马上向自己所在的企业提出辞职。但是临时约定上班时,这家公关公司却突然通知她,由于人力资源模式临时调整,她的职位已经被精简掉了,所以她不用来报到上班了。陈小姐接到通知后一下子就傻眼了,原来的工作辞掉了,新的工作又取消了。于是她打电话给这家公关公司,自己已经辞掉了薪水丰厚的工作,代价巨大,希望他们给个说法或如约提供岗位。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李小姐认为,录用通知书,即Offer Letter,应当被理解为该公关公司向自己发出的要约,自己接受并作出承诺后成立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关公司不能随意将发出的OfferLetter取消。

公关公司认为,该录用通知书只是一个通知,并不是劳动合同本身,所以双方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该职位的取消不受其制约。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Letter属于要约且已经为李小姐所接收并作出承诺,该公关公司和李小姐之间已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李小姐尚未正式入职,该公关公司和李小姐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成立。现该公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当赔偿李小姐的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应解决的问题是OfferLetter的法律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撤回或撤销OfferLetter,以及劳动者接受OfferLetter后是否能视为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成立。

Offer Letter是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只要满足了以上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撤回或撤销OfferLetter。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面撤销OfferLetter并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单方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所以在用人单位发出要约,劳动者接受后,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劳动者在接受Offer Letter 并作出承诺后,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从用工之日,即正式入职开始。本案中李小姐尚未正式入职,所以尚未与该公关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基于其劳动合同已成立,如果有实际损失,该公关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小姐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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