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后能否反悔撤销?
【经典案例】:
2010年12月30日,黄先生进入上海某投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7日,黄先生以家庭原因和自己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2012年11月3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批准,并确认黄先生最后工作日为2012年11月27日。2012年11月27日下午,黄先生至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见淋巴细胞,未见肿瘤细胞,医嘱建议休息4天。当天中午,黄先生向公司发出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今天是我的最后工作日,但公司与我的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而我也因为工作太忙一直没有时间去体检,在体检结果出来后,我将讨论并决定正式解聘日。”
2012年12月1日,黄先生再次发电子邮件给公司,告知公司其病情,并要求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事项此后再谈。2012年12月10日,公司以公证方式送达黄先生的退工单原件、劳动手册原件以及催促归还公司物品的通知。2013年1月15日,黄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60000元/月标准支付2012年11月27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未支持黄先生的请求。黄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能否再撤销辞职申请?
黄先生认为:其就医确诊时,正处于提前一个月辞职的通知期内,正式解除日期尚未确定,目前处于医疗期中,有权要求撤销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员工的辞职行为系形成权,一经作出不能撤销。黄先生辞职行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公司亦受此法律效力约束;但黄先生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黄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医疗期限制解除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本案中黄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非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黄先生以医疗期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依法无据,法院未支持黄先生的诉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是单方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虽然劳动者享有任意辞职的形成权,但并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错性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系黄先生本人提出,并非《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况,故不适用第42条的规定。
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撤销请求,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辞职的,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不能撤销辞职。因此,劳动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前应认真考虑清楚,用人单位在处理撤销辞职申请事宜时应谨慎考虑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