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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刘雄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95人看过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发生在当事人已经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价金的场合。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物或价金是以合同为根据的,而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后,就意味着这一根据消灭了,因此,接受财产的一方负有返还的义务。返还财产的目的是消灭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使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

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单方返还财产。单方返还发生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另一方尚未履行的场合。二是双方返还财产。双方返还是指双方都负有返还从对方所取得的财产,但是,如果一方没有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的,无违法行为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当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必要时,应当采取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然后以金钱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所谓财产的不能返还大致有两种情况,其一,法律上的不能返还。根据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当事人一方将所取得的财产已经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那么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返还不能;其二,事实上的返还不能。当标的物意外灭失且该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时,当事人就无法实际返还财产。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就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法,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3.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后,如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对方主事人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也有过错的,也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而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4.追缴财产。《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属于当事人双方(或代理人与相对人)具有共同的故意的行为,即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来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在无效的民事行为中,恶意串通属于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因此其后果不是相互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是要追缴双方因合同而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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