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安信农保江苏分公司承保了苏03***号变型拖拉机的交强险,且事发时尚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损失中死亡赔偿金650760元、丧葬费2563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726899.5元,在该车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计616899.5元,由有过错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李克俭与被告朱**磊负事故同等责任,李**俭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对方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苏0****8号车一方对于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计人民币370139.7元。
该案件是一则交通事故致死案件,关键点有以下几项
1、事故责任是同等责任,
2、车辆未过户,将原车主列为了被告
3、死亡赔偿金,原告律师提供居住证足以证明李*俭在事发前已在苏州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照城镇标准提供了可能
4、保险公司及时理赔,但是因被告没有购买商业险导致除去交强险部分原告无法足额获得赔偿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