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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款合同无效

2016-02-18
2016年02月18日 | 发布者:李晶 | 点击:52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哪些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若不还你也没辙,如黄、赌、毒。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

哪些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若不还你也没辙,如黄、赌、毒。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但是为生产经营需要的除外。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金融业务活动(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PS:第四、第五条,出借方会面临收缴已获利息的风险,借款方会面临罚息的风险。)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七、高利贷

高利贷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部分内容转自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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