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其虽然不能主张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因工负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赔偿待遇。
2、挂靠经营的。挂靠人所招用的人员与被挂靠人没有劳动关系,但是,挂靠人雇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由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3、被原单位返聘的“超龄人员”,这有个前提,需要是“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这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这个前提已经说明白了,再详细说一下: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就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待遇。
5、进城误工的“超龄农民”,这个对员工户口性质做了特变约定,得是“农民”。
6、非法用工出现的人员伤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法条中虽然没有说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赔偿数额不能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这种情况是不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上还是节省了很多时间的。只是如果鉴定伤残,应该按照人损标准还是工伤标准鉴定没有明确,个人倾向于按照工伤标准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