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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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89人看过

【释义】

汇票中,付款人最终是否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需要看付款人是否为承兑行为。《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也就是说,该付款人可以临时占有该票据3日,并在这3天的考虑期限内决定是否为承兑行为。而我们知道,汇票权利人对汇票权利的行使,不仅是以履行某种保全手续为条件,而且,还是以实际持有票据为前提的。所以,当付款人接到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后,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签发一份收据,即汇票回单,因为,只有这样,持票人才能证明自己已经向付款人进行了提示承兑,也才能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汇票持有人.,保证持票人的汇票权利免受不利影响。所以,《票据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提示汇票承兑的汇票持有人,因与付款人发生签发汇票回单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为汇票签发回单请求权纠纷诉讼。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但是,在票据运行实践和《票据法》实施过程中有的付款人并不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做的。

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时,依法享有的要求付款人向其签发汇票回单,以证明自己为汇票持票者的权利。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是持票人要求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签发汇票回单引起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管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规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律适用】

处理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票据法》第41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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