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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747人看过

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释义】

商标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商标的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般包括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受让人就商标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就商标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普通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代理人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商标权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合同纠纷管辖做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商标案件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的类型。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商标所有人以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方式行使商标权是实践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因此,《规定》将商标合同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当事人之间以上述商标作为标的物签订的相关合同一般都属于商标合同。商标代理机构作为法律中介服务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

鉴于商标合同纠纷多因商标权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故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纠纷,数量较大且有别于商标权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所以《规定》予以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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