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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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4117人看过

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释义】

网络域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网络域名的注册、转让和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域名注册申请者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网络域名转让给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网络域名许可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网络域名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原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做出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36一39条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网络域名能否作为单独一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法律上目前也并无将网络域名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已经普遍承认域名持有者(注册人)对之享有一定的民事权益,有关的纠纷一般也作为知识产权纠纷来处理。可以说,实际上已经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来对待。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考虑到《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网络”而非“计算机网络”的称谓,修改后的《规定》在此相应将原《规定》案由中的“计算机”一词删去,确定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亦同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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