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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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股权纠纷破产清算公司解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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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20人看过

【释义】

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等。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等等。

【管辖】

质押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质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质押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7章,《担保法》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一样,质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质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质押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只有当事人单独就质押合同提起诉讼的,才将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与质权不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同,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权则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确定案由时还需注意质押合同纠纷与质权纠纷的区别,质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质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两者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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