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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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气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56人看过

【释义】

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煤气(天然气),用气人支付燃气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等也与供用电合同类似。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气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气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气价、气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气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气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气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气合同。供气人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气,停气的通知义务,以及断气的抢修义务。而用气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燃气费,保持用气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气等。

管辖】

供用气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用气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可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以供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律适用】

处理供用气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10章。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将供用气合同纠纷也直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供气人通过管道将煤气(天然气)直接输送至用气人用气处,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才适用本案由,因出售罐装液化气、加气站给汽车加天然气而发生的纠纷,只能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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