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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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70人看过

【释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也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

依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但不包括债务人放弃赠与、抛弃继承等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就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后仍有清偿能力,就不能认为对债权人形成损害;三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部分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第19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也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诉的依据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而只能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单独作为一类第三级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的是被告与第三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但是不能以被告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只能直接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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