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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72人看过

【释义】

防卫过当是与正当防卫相对应的概念。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是与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概念具有同质性,是指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损害的必要限度为界限,超过这一必要限度,给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即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除在刑法上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防卫过当的前提是防卫行为超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其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超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防卫过当,进而承担民事责任,而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为适当的责任。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8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0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本《规定》将其修改为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仍然作为第三级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之下。防卫过当损害责任是以防卫过当的认定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之下主张民事赔偿的,确定为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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