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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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产品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77人看过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释义】

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于产品的生产者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过错因素,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生产者证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对于产品的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生产者责任是指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产品的人,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销售者责任是指实施使产品流通的销售行为的人,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运输者责任是指因产品的运输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时,产品运输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仓储者责任是指因产品的仓储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时,产品的仓储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2条、《侵权责任法》第5章第41一47条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在债权纠纷第一级案由项下的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设有专章,对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贵任、销售者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和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第三人过错的替代责任等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对以前的案由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在侵权责任纠纷第一级、第二级案由之下设置产品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并根据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和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4个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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