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71420**********

  • 执业机构: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德州劳动争议律师—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拖欠工资,经济补偿

发布者:孙新军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27人看过

德州劳动争议律师:在很多案件的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没有追责机制,胡乱裁决的很多,特别是基层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是法律水平很低或是其他“你懂的”原因,裁决的是一踏糊涂。本案中对第一次庭审被申请人负责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二次质证被申请提交的证据时,仲裁委听对方代理人(其第一次庭审没有了出庭当事人对证据认可)说必质证证据原件,仲裁员要求我方再提交证据原件,我告诉仲裁员第一次我们已提交原件,笔录中已记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要求第二次提交证据原件违法。这是我当时写的代理词。劳动仲裁制度除了增加劳动诉累外对劳动者没有多少好处,强烈建议取消劳动仲裁制度,将劳动争议直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代理

   尊敬的仲裁员仲裁庭成员:

  接受委托人杜X凡XX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与庆云县XX具厂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经过2017年8月15庭审理及2017年9月5日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二份证据(考勤表工资表)第二次质证,本律师就相关法律和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参考:

  一本案中通过双方的证据及仲裁庭审可以证明申请人杜X凡XX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7.2.18-2017.7。劳动者主张工资数额应当得到支持。

1.申请人提供的由被申请人负责人寇XX出具的欠条,工作服考勤表复制件工作记录复制件,被申请人负责人当庭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2.根据被申请辩称自2017年4月1始承包,但是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真实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据双方自愿自后达成履行了所谓的承包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定的要式行为,用人单位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没有解除。而且也不存在所谓的承包关系。

 3.关于加班事实,根据2017年8月15日仲裁庭审记录,被申请人负责人寇XX对申请人提供考勤表的真实性无异议, 我方提供的考勤明确记载,二申请人每月的工作时间每周休息日加班两天。

 4关于工资数额,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欠条二申请人3月份工资11582元,月工资为杜X9000元,凡XX2500元。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用人单位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工资表来证明其主张,因此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次质证代理人意见与原庭审用人单位负责人意见不一致,应依2017年8月15日仲裁庭审时被申请人负责人的原始陈为准。

  1.庭审时用人单位负责人寇XX对,欠条工作服考勤表,工作报册记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代理人不是事件的直接当事参与者,其陈述与庭审用人单位负责表述不一致的不应采信,应以2017年8月15日庭审用人单位负责人表述为准。

2.即便是用人单位负责人再次陈述与第一次庭审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仲裁机关根据证据原则,也应该采信第一次庭审的原始陈述。根据社会生活规则,第一次陈述真实要高,第二次陈述与第一次不一致,没有例外是当事人感觉第一次表述对自己不利而想的更改,没有可信度。

关于仲裁庭,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仲裁庭审已经质证过的证据于无法无据,适用证据规则错误,增加当事人诉累。

1.根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仲裁庭审笔录明确记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就可以为定案的证据,至于关联性及证明效力由仲裁庭依法认定。请问哪条法律规定经过质证对方认定的证据,仲裁庭还可以要求当事人第二次提供的。请问仲裁庭如果当事人什么证据也没有提供,对方认可双方有劳动关系,请问仲裁庭是认定有劳动关系还是没有劳动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方认可的证据,即使没证据原件也应当认定证明效力。劳动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特别法系,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劳动者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由劳动者举证的,哪么举证责任就在用人单位一方,如果此规则不能正确适用,哪么劳动仲裁案件中必然产生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进而产生错案。

2.2017年9月5日质证的是被申请人后提供的二份证据,与2017年8月15日仲裁庭时经过质证的证据无任何关系。被申请人代理人未参与过原仲裁庭审程序无权对原仲裁庭审中已经过质证的证据提出任何意见,提出也不应被仲裁庭采纳,仲裁庭应依法依展庭审活动,对方双方提出的意见可以听取,合法的可以采纳,于法无据应该不予处理。如果双方提出的所有意见不管是否合法合规仲裁庭都要处理。作为准司法机关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中还有何权威而言。本代理律师已在第二次质证时明确表明不同意对2017年8月15日经过质证的证据。第二次提供

综上所述,2017年8月15日仲裁庭审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认可,可以为定案证据。被申请人所作辩解没有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不应该采信,2017年9月5日第二对被申请人后提供的证据质证与原来仲裁庭审时经过质证的证据无关,第二次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都没有申请人的签字,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而且工资表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因此不应采信。仲裁庭要求申请人第二次提供已经在2017年8月15日庭审时经过质证,并且被申请人认可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适用证据规则错误。

因此请仲裁庭依法裁决,为一份验的起良心检验历史检验和法律检验责任检验的裁决书,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孙新军

         2017年9月7日

在些作为德州专业的劳动争议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为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平时一定要留意保存好在单位上班的证据万一发生可以维护权利,如果边证明在单位上班的证据也没有通过法律维权会增加难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