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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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民事商仲裁律师—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申请仲裁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者:孙新军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768人看过

德州商事仲裁律师针对德州民商事仲裁案件。对在民商事经济仲裁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和仲裁特点、做一个条简单说明,所谓的民商事仲裁是区别与劳动仲裁、行政仲裁、而言的,这两种仲裁的都法定专属仲裁,没有可选择性。民商事仲裁与我国的民事诉讼也有很大的区别。

商事仲裁是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定程序。商事仲裁主要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经济活动,其最大特点就是意思自治、保密。双方必须对仲裁达成一致,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民商事仲裁其最大原则是意思自治和经济活动自由。

  德州市只有德州仲裁委员会一家民商事仲裁机构受理民商事仲裁案件,德州商事经济合同仲裁纠纷案件及庆云商事经济案件、乐陵经济合同诉讼、宁津商业合同诉讼、陵县商事合同诉讼、临邑民事合同案件、武城、平原民商事合同诉讼、禹城经济纠纷诉讼、齐河,故城、景县、武桥。及德州周地市办理的商事纠纷诉讼大量案件,都可以约定由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文通过民事商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来说民事商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性质。仲裁的本质是民间性,仲裁程序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仲裁机构只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对案件管辖权依赖于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没有任何强制的意义。而民事诉讼却完全具有强制性和国家司法的性质,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程序就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争议是非曲直进行判定的过程,具有明显的代表国家意志的性质。当事人如果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二、受案范围

   仲裁机构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则不能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可见仅在民商事关系范围内,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要比仲裁范围广泛的多。

  三|当事人的范围诉权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而仲裁则不承认第三人制度,仲裁当事人仅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民事主体普遍、平等的诉讼权利。凡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就必须受理。而《仲裁法》规定,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必须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四、解决纠纷提起条件和管辖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

  民事诉讼则与此不同。第一,当事人提起诉讼不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二,民事诉讼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使是协议管辖,当事人也不能脱离案件与受诉法院之间的联系而自由选择受案法院;第三,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而申请仲裁必须是书面的;第四,如果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法院不能受理一方当事人就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提起的诉讼,即使该事项属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五、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问题,但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与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在实施的程序上是不同的。首先,仲裁机构没有实施保全措施的权力。在仲裁中,当事人如果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该法院决定。其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仲裁中,仲裁机构无权主动向人民法院请求采取保全措施。

  六、审理方式、审理原则、审理程序。

  仲裁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若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在民事诉讼中,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开庭审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有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而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另有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无论何种情况,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仲裁法》对于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较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灵活的多,仲裁中的开庭程序没有严格的阶段性,调查和辩论未作严格区分。而《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了庭审过程的几个阶段及各阶段工作的法定顺序。

  七、审级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以及依法不能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八、裁决的根据和强制执行。

  司法判决必须依法进行,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会导致判决的无效。而仲裁则不同,仲裁庭和仲裁员可以按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商业习惯”等作出裁决,甚至可以在裁决中不说明理由、裁决也不因实体问题而招致无效。尽管并非各国都完全如此,但由此亦可见其与诉讼有很大不同。

   强制执行效力的发生

  裁决和判决都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执行。而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效力是直接的,法院对不履行其判决的当事人,直接予以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无须借助第三者的力量。

  九、民商事仲裁在经济交往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公正性。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3、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4、秘密性。主要表现为:第一,仲裁审理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作为原则。第二,各国有关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仲裁程序的进行而引起的敌对情绪,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继续保持友好的关系,以便他们今后的继续交往与合作。这一点最重要比如说商业仲裁涉及到这种财务账薄可能还涉及税费的问题,如果诉讼就要公开判决书还要上网。仲裁就没这种公开要求,可以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交易安全。
  5、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权威性。仲裁实行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进行审理、仲裁,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7、灵活性。仲裁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审理的方式以及开庭的方式等,并且仲裁程序中很多具体环节,如裁决书的内容也可以依当事人的自愿协议而被简化。此外,在仲裁程序中,各种时限以及法律适用等也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8、国际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不受国籍的限制;二是仲裁裁决能够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这德州商事仲裁律师就民商事仲裁的特点作的一些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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