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中的回购条款
我国公司法关于回购规定仅仅见于第75条和第143条,对于回购的条件限定的比较严格。实务中适用公司法第75条和143条较少,但是在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扩股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往往约定了回购条款。现就回购条款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1、回购条款适用于第三人以增资扩股或者股权转让的形式加入公司,对公司之前的经营状况缺乏了解或者了解不深或者投资风险较大时。
2、回购条款系投资者与所投资公司或者公司股东签订,因此回购条款应明确回购主体,可适当约定担保条款。
3、回购条款设定的条件往往是公司每年增长率是多少,公司所运营的项目达到某个预期目标,公司应于多久上市等等。注意上述条款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不可模糊不清。比如合理的约定回购时间,回购价款,回购利息或者违约金。
4、在回购条款中明确约定回购的价款及相应的利息条款或违约条款。
5、注意协议签订后及时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行使股东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避免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