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1日,被告张甲因资金所需,欲在李某处借款30万元,缓解资金压力。原告李某同意后,要求张甲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担保人,方可借款。张甲提出由其父张乙作担保,并用张乙名下位于金牛区某小区的房屋为借款做抵押。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借款30万元给张甲,利息为月利3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张乙用其名下的房产一套为李某的借款作担保,合同签订后10日内,张乙负责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李某予以配合,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张乙承担。后因为各种原因,抵押登记并未办理。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张甲归还借款,被告张甲均无故拖延。2013年11月,原告再次联系被告张甲,电话无法接通,经与张乙联系得知,张甲已下落不明。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我们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证,被告张乙在金牛区拥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就是为原告提供担保的住房,该住房没有设立抵押、被查封等第三人权利。我们遂启动了诉讼程序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了张乙的房产。诉讼过程中,张乙提出在借款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物权不生效,被告张乙不应该承担本案的责任。我们认为,该抵押物权虽未设立,根据借款协议,办理抵押登记事由张乙完成,如为办理抵押登记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告张乙承担,本案中,抵押物权虽未设立,但是抵押合同有效,被告张乙应当依据抵押合同承担本案的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由被告张甲向远噶李某归还借款30万元以及相应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利息,张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拍卖了张乙的房产,原告的借款最终得到了清偿。
【案件体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抵押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实践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债务人用房产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本案为类似情况做了一个比较良好的参考,虽然本案原告的借款最终得到了清偿,但是颇费周折。故建议我们在平时借款过程中一定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以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