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XX借款本金190351.7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计算);
二、驳回原告朱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6元,保全费1587元,合计5813元,由被告季XX负担(该款原告朱XX已预交,被告季XX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朱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唐小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