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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小伟|时间:2020年06月29日|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赣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A,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A,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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