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8日被告人沈某驾驶川AOS846号三菱小型越野车沿京昆高速公路向成都方向行驶,行至1598KM+200M路段处,因超速行驶临危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冲过中央隔离带与对向车道刘某某驾驶的川ARN016北京现代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五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积极寻求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沈某的刑事责任。为此,被告人沈某委托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案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属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属量刑畸轻,并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沈某超速行驶造成五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但鉴于被告人沈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均表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一审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