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良 律师
【案情介绍】
2006年9月,广东A林业公司将林地的造林工程发包给王某,王某以个人名义与A林业公司签订合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王某承包该造林工程后亏损严重,于是将剩余的部分工程款申领出来后卷款潜逃。王某的工头郭某、曾某为追讨工程款,带领辖下的工人将王某、A造林公司一起告到了劳动部门,要求A公司垫付工程款。
【案情分析】
本案从表面看来很简单,也就是林地工程发包方与承包商的工人的关系?是否有垫付的义务?但从现实生活来看本案反映了林业公司发包过程中的一些缺陷。笔者现分述如下:
缺陷一、不注重包商资质的审核,与承包商王某个人签订造林合同;
从法律上,与个人签定此类合同,其名下的民工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所雇佣,从而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缺陷二、不注重合同风险的管控,使得王某有卷款潜逃的机会;
风险管控机制未建立,处理未及时到位。
律师建议:
作为林业公司,必须加强对包商的管控。在本案件中对于包商的管控就存在一定问题,对于包商资质的审核和包商对其雇佣的民工是否按时发放工资需及时监控。鉴于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在包商潜逃或者其出具假公章、假证明的事情败露后,其后果往往会由林业公司来承担。建议林业公司建立定期清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与劳动部门配合,对于有潜逃可能或者克扣民工工资的包商及时扣留其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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