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少波律师

  • 执业资质:1441200**********

  • 执业机构: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WTO事务法律顾问高新技术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三环知识产权集团胡少波律师代理词----在后专利说明书附图涉嫌侵犯在先专利说明书附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者:胡少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843人看过

    尊敬的合议庭:       

    贵合议庭于 2008年06月17日就原告左**与被告黄**、佛山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是(2008)佛禅法民知初字第40号]在贵院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左**的诉讼代理人胡少波律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专利说明书附图是由本案原告独创,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形作品,本案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一、原告对专利权人、设计人都是原告的第ZL02226955.X号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和专利权人、设计人都是原告的第ZL02226977.0号专利说明书附图图4享有著作权。

    1、第ZL02226955.X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和第ZL02226977.0号专利说明书附图图4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图形作品。

    (1)根据第ZL02226955.X号专利说明书第1页(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第13页)“四、附图及附图标号说明”,第ZL02226955.X号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是本实用新型手提箱实施方式结构示意图。

    根据第ZL02226977.0号专利说明书第1-2页(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第6-7页)“附图说明”,第ZL02226977.0号专利说明书附图图4为图3组装好后的局部放大图(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视图,其中纵长型梁尚未组装在箱体上)。

    (2)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2款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2、第ZL02226955.X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和第ZL02226977.0号专利说明书附图图4是本案原告作独创的。

    (1)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与授权过程中的职责仅仅是对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会要求专利申请人进行补正,而不会代替专利申请人(或设计人)绘制专利说明书附图。

    (2)就第ZL02226955.X专利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3)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引导专利申请人对其申请专利的文件进行规范,使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专利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并不是一个技术委托开发关系。

    首先,专利代理机构没有进行相关技术开发(包括进行产品设计)的能力。

    其次,就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惯例,还没有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仅仅因为代理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而获得该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绘图一般都是专利权人(或设计人)自己绘制的。如果本案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上述一般情况,其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3、本案原告对其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已经行使了署名权。

    (1)一般的图形作品作者的署名都不会直接署名在图形作品本身的上面,因为这样会影响图形作品的效果。

    2)因为图形作品的特殊性,特别是产品设计图或示意图的特殊性以及其行业特点,其一般称谓作者为设计人。

    (3)第ZL02226955.X专利说明书和第ZL02226977.0号专利说明书上面都注明了其设计人是本案原告(详见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第4、10页)

    二、第ZL02226955.X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1、本案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本案原告绘制第ZL02226955.X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之前已经存在与其类似的图片并且本案原告有机会接触了该图片。

    2、第ZL02226955.X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的独创性与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第8页的图1相比较就很明显。

    (1)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第8页的图1为现有手提箱的立体视图(详见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第6-7页的附图说明)。

    (2)第ZL02226955.X号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的独创性体现在其八个棱角、八条棱边和提手都是弧形,而且其弧形的弧度是特定的。

    (3)虽然原告在本案庭审时表述,以前存在有棱边是弧形的手提箱产品或棱角是弧形的手提箱产品或提手是弧形的手提箱产品,但是,在此之前并不存在棱边、棱角和提手都是弧形的手提箱产品。

    即使以前存在有棱边是弧形的手提箱产品或棱角是弧形的手提箱产品或提手是弧形的手提箱产品,也不一定存在上述这些产品的图形作品。

    第ZL02226955.X号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不仅仅其八个棱角、八条棱边和提手都是弧形,而且其弧形的弧度是特定的,在此之前是不存在相同或近似图形作品德。

    由于第ZL02226955.X号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的其八个棱角、八条棱边和提手都是弧形,而且其弧形的弧度是特定的,其给人一种独特的美感,使其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3号]在认定第ZL02226955.X号手提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同时,也认定了与第ZL02226955.X号手提箱发明创造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都归本案原告所有。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3号]认定 2002年03月03日伟骏业五金厂与本案原告左**所签订的《协议书》已然生效(详见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第37页顺数第5行)。

    2、 2002年03月03日伟骏业五金厂与本案原告左**所签订的《协议书》的第四条约定,在受聘期间左豪生的技术、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左**所有(详见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第37页顺数第2段)。

    3、第ZL02226955.X号手提箱是本案原告在受聘于伟骏业五金厂期间的发明创造(详见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第33页倒数第2-4行)。

    4、与第ZL02226955.X号手提箱发明创造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归本案原告所有,所以第ZL02226955.X号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的著作权属于本案原告所有。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

    四、本案两被告侵犯了本案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一因为使用本案原告上述主张著作权的产品设计图或示意图生产了相关的手提箱产品,并销售了这些产品获利,抢走了原告的市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1)被告一上述第ZL200620059000.X专利说明书摘要部分的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2与原告第ZL02226977.0专利说明书附图图4的主要部分完全相同,其他部分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相同。

    被告一上述第ZL200620059000.X专利摘要部分的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与原告第ZL02226955.X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的主要部分完全相同,其他部分也几乎完全相同。

    (2)本案被告二,作为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应该知道上述第ZL200620059000.X号可能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情形下,仍然代理被告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ZL200620059000.X号专利,其与被告一对原告构成共同侵权

    (3)本案被告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一根据本案原告上述主张著作权的产品设计图或示意图所生产、销售的手提箱产品。本案被告生产、销售上述手提箱产品获利。

    五、原告希望贵庭根据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政策,酌定本案被告给原告的经济赔偿数额。

    1、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国务院2006年02月09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我国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2、根据《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我国将在立法、执法、审判、机制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综上所述,被告严重地违反了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希望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胡少波律师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2008年06月24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