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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张志雨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29人看过举报

债务发生时公司股东为二人,债权人起诉是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增减以及股权结构的变化,并不影响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公司经股权转让变更为一人公司以后,公司的债务仍然存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现有的唯一股东仍需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并不因债务发生的时间而免除其证明义务,否则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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