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雨|时间:2022年04月28日|24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甲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丙公司系工程专业分包。后因资金问题,经发包方同意,甲公司退出工程施工,由乙公司作为新的总包方。甲乙丙三方协商,乙公司给付甲公司前期施工费用等各项补偿共计300万元,该款项由丙方代为支付给甲方,丙方付款后,乙方与丙方签订300万元劳务分包合同,将该300万元以工程款名义支付给丙方。甲乙丙未签订书面协议,丙方与甲方签订了协议书,并将300万元支付给甲方。后乙方仅向丙方支付150万元,剩余150万元未付。律师接受丙方委托后,认为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系乙方委托丙方支付,故将案由定为委托合同纠纷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150万元,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丙方130万元。
律师点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已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丙方与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300万元代付款,故该合同无效,但其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乙方委托丙方代付款,该委托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乙方应当向丙方支付代付款。从该案我们可以看到,在起诉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和案由,相关诉求才能得到支持。如果本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起诉,因乙丙之间并无真实的劳务分包关系,诉求极有可能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