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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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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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在火车卧铺内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情节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310次举报
2021-06-26

【审判规则】 

行为人对在列车硬卧车厢中熟睡的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给受害者的身心康造成严重损害,案发后,该行为人被乘警抓获。因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奸淫行为时,是发生在列车硬卧车厢中,同格休息区除了三名受害人外,还有另外三名乘客,其奸淫行为能被其他三名乘客所看到,路过的乘客亦能看看到。故该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奸淫行为具有“公然性”,且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符合强奸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情节,应对行为人予以严惩。 

【关  词】 

刑事 强奸 猥亵 从重处罚 幼女 火车硬卧 乘警 公共场所 当众 公然性 身心健康 加重情节 

【基本案情】 

2011711日上午,吴X滨在由包头开往杭州的T281/4次列车上使用汪X文的工作证进行售货工作。712日凌晨1时至330分许,在列车行进中,吴X滨发现睡在列车10号硬卧车厢12号下铺、11号硬卧车厢18号中铺的女生正在休息,遂起歹意,采用强行亲吻、抚摸下体等方式对女生何X(幼女,2001327日出生)、郁X(幼女,2001412日出生)、杜X(幼女,2001130日出生)进行猥亵。其中,吴X滨还对睡在列车10号硬卧车厢16号下铺的女生蒋X(幼女,2001829日出生)进行猥亵后,又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当天350分许,受害人杜X及其陪同老师向列车乘警报案,乘警将吴X滨抓获。

公诉机关以吴X滨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对在列车硬卧车厢中熟睡的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奸淫行为系发生在列车硬卧车厢中,同格休息区内除三名受害人外,还有另外三名乘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加重情节。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吴X滨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吴X滨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奸淫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可知,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奸淫幼女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其中所说的“公共场所”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而对于强奸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情形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能为三个以上的不特定的人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其二,犯罪行为是能为不特定的三人以上所见到。即对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是“公然性”的;其三,犯罪行为的“公然性”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共场所而实施奸淫幼女等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

受害人作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列车硬卧上休息时,遭到行为人残忍奸淫,造成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损害。报案后,行为人被乘警抓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对幼女实施奸淫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而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的奸淫行为发生在列车硬卧车厢中,除受害人三人外,还有其他三名乘客在该硬卧车厢同号休息区卧铺上休息,该硬卧车厢同号休息区除提供给受害人三人休息外,其他三位乘客也能使用,且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的奸淫行为能够被其他三名乘客所看到,在车厢过道上走动的乘客亦可能看到。故该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的奸淫行为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情形,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总第86)收录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