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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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以销售为目的购进的药品即使未销售仍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781次举报
2021-05-25

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医药公司进购药品并销售,之后被公安部门查处并缴获了大量待销药品。因该行为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药品,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许可经营制度,扰乱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非法经营罪不以行为人实际完成销售为既遂标准,故该行为人即使以销售为目的购进的药品未售出,仍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关  词】 

刑事 非法经营 销售假药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药公司 药品 非法牟利 市场秩序 待销药品 销售 既遂标准 

【基本案情】 

2010年起,X华自医药公司购进药品,并在虹桥村(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虹桥村7队吴家宅5号)进行药品批发销售,其经营行为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X华进货渠道主要涉及:X公司(安徽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欲公司(安徽省六安市X裕医药有限公司)、X公司(六安X医药有限公司)、X公司(六安市X药业有限公司)等医药公司。另外,20115月至7月间,X华还自他人处购进一批“人血白蛋白”和“人免疫球蛋白”,并销售两瓶”人血白蛋白”以及五瓶“人免疫球蛋白”,之后被公安机关在虹桥村抓获,并在其经营场所查获五百余种未销售的药品。经鉴定机构鉴定,该未销售的药品价值七十八万余元。在该批未销售的药品中,公安机关查获“人血免疫蛋白”和“人免疫球蛋白”共计四十一瓶,经鉴定,该四十一瓶药品均为假药。X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案人员。

公诉机关以X华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出售为目的购进药品,在药品未售出的情形下,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查获的药品均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王美烽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文件,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而从事营业活动,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物品买卖经营许可的市场管理秩序。在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销售而购买、运输、储存等行为中的一种,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既遂,而不以是否实际销售完成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

行为人在未取得国家药品管理监督部门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大量购进相关药品,相关部们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并缴获大量待销的药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而该行为人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无证经营药品,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药品经营管理市场的紊乱。虽然相关部门在查处时,行为人购进的药品均为待销状态,但是否完成销售行为不影响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的定性,故行为人未取得许可证,以销售为目的大量购进药品的行为仍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华非法经营、销售假药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经营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 (S09050202026)

【案    号】 (2012)浦刑初字第397

【罪    名】 非法经营罪 

【判决日期】 20120223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四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20141118日)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