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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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未证明视听资料经剪辑应认定其真实性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49次举报
2021-05-25

审判规则 

出卖人因买受人拖欠其货款而将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买受人支付货款。此时,出卖人向法庭提供了录音材料证明买受人拖欠出卖人货款,而买受人认可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但提出录音材料系剪辑的抗辩。因此,买受人属于提出新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未能举证的,由买受人承担不能举证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 

【关  词】 

民事 买卖合同 货款 事实主张 举证责任 证据 证明力 录音材料 视听资料 抗辩 谁主张谁举证 

【基本案情】 

X林X会系夫妻关系,从事养猪职业。X林X会的养猪厂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200912月初该村进行新居民改造搬迁,养猪厂亦在拆迁范围内。X林与同样从事养猪职业的X宾系表兄弟关系。X林X会称:X宾曾向其购买母猪六头、小猪二十四头及部分饲料,并与其达成口头协议,X宾需给付对价21 950元;X宾将上述母猪、小猪及饲料运走,并向其出具21 950元的欠条,该欠条在拆迁过程中丢失;其将欠条丢失之事告知X宾,同时要求X宾给付上述欠款,但X宾拒绝给付欠款,理由系无欠条即不付款。

X林X会X宾拖欠X林X会货款21 950元,但拒绝给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宾给付母猪款、小猪款及饲料款21 950元。

X宾辩称:其并未拖欠X林X会钱款,X林X会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故不同意X林X会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X林X会提供了X会X宾的录音材料。该录音材料中含有“你把条拿来我就给你拿钱去,你让我给你打条我给你打了,到现在你要钱你倒是把条拿来啊?你拿条来,我超不过五分钟就给你”“我问你你表兄是不是和你商量让你给两万”,“是,我该给你多少我给你多少,我家全有账”等内容。X宾庭审中称其于2008年前多次向X林X会购买猪,有时出具欠条,有时未出具欠条。

【争议焦点】 

因买受人拖欠货款,出卖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买受人支付货款,并提供录音材料予以证明,买受人认可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但提出录音材料经过剪辑,买受人未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时,可否认定出卖人的主张成立。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宾给付原告X林X会货款二万元。 

被告X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人认为一审判决部分错误,在2008年之前本人虽多次在被上诉人X林X会处购买猪,有时出具欠条,有时未出具欠条,但自2008年底后未在被上诉人X林X会处购买过猪,更不需要饲料。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本人于2009年向被上诉人X林X会购买母猪六头、小猪二十四头及部分饲料,并出具母猪款12 600元、小猪款8 500元、饲料款850元的欠条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一审中被上诉人X林X会提供的录音系偷录,未能说明录音地点、时间及当时情况,本人虽认可录音中的声音,但一审法院对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综上,本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X林X会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X林X会辩称:其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具体可以分解为三个层面:其一,提出证据的责任,即当事人就其事实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说服责任,即当事人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说服裁判者相信其主张的责任;其三,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服裁判者时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中亦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实行的一般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此处的主张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不包括法律主张。理论上普遍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的“主张”应被理解为积极主张或肯定性主张。如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即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同样,被告进行答辩或提起反诉、反驳原告的事实主张,亦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中亦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实行的一般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此处的主张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不包括法律主张。理论上普遍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的“主张”应被理解为积极主张或肯定性主张。如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即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同样,被告进行答辩或提起反诉、反驳原告的事实主张,亦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出卖人作为原告以买受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买受人欠其货款,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还款,以上属于出卖人的主张。买受人对此予以反驳,否认其欠出卖人货款,此系买受人的否认,不属于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此时出卖人对买受人欠其货款负有举证责任,出卖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买受人欠其货款的事实主张。欠条作为一种直接证据,本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因欠条丢失,出卖人则需要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录音材料作为视听资料属于法定的证据之一,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录音材料可以直接证明买受人拖欠出卖人货款。买受人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录音存在剪辑。此时,买受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录音存在剪辑的事实主张。但买受人既不要求对录音材料进行鉴定,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对抗,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出卖人的事实主张应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2014111日修正,自201411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释评汇注】 

民事诉讼领域一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但因“主张”系一个模糊的概念,有肯定性与否定性之分,肯定性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定性主张仅需提出抗辩,这给举证责任分配带来一定难度,故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分配举证责任,避免片面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须注意以下内容:首先,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出发,分析其构成要件,初步确定原告提出证据的范围和后果。其次,分析待证事实的性质。若确定原告提出的主张均为肯定性的事实,则支持该事实的证据由原告提供;若对应的事实含有否定性事实的,则该部分否定性事实的证据由被告提供。最后,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各方的举证能力,最终确定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X林X会X宾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明·证明责任·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主张不予支持 (C0502030205)

【案    号】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180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 20110818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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