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1.行为人对外宣传其系软件卡销售公司,但实质上则是以此为借口发展多级代理商,通过要求各级代理商购买一定软件卡或缴纳入会费获取非法高额利益。因行为人的主要收入系被发展人员所交纳的入会费,而非经营销售额或广告费用,故应认定其盈利模式系传销。同时,行为人所设立的“协同分销代理制”的营销模式,层层发展,形成了一个多层级的、严密的体系,通过前期高利润诱惑参加、后期威胁等方式骗取被发展人员财产,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法律关于传销行为的规定,构成传销。
2.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假借销售涉案软件的名义成立公司并以“协同分销代理制”的营销模式引诱代理商,通过要求参加者入门时购买指定商品并支付相关费用作为加入代理商的条件,该行为系采用高额利润引诱代理商发展下线,以此来收取代理费及相关提成。行为人作为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及领导者,其积极对外宣扬传销行为的合法性及有利性,层层发展并扩大传销队伍,由此获取高额的提成利益,属于明知其行为已构成传销犯罪,仍积极参与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情形,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 键 词】
刑事 扰乱市场秩序 组织传销活动 领导传销活动 传销 协同分销代理制 发展下线 入会费 非法利益
【基本案情】
2005年,施X兵招募软件研发人员并研制开发出一款带有广告接收功能的即时通信软件Link-World(激动365注册卡)。2007年至2009年间,施X兵先后以自己及其妻子的名义设立世XX公司(世XX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推销Link-World软件,并先后招募强X信、王X等人作为其公司高管。为招募吸引代理商,上述行为人在官网上虚假宣传Link-World软件系中美合资生产,以点广告赚钱,并能引入广告发布商共同承担经营成本等。经查,上述广告均为无主或免费广告,未从该广告中获有利益。同时,施X兵等人(施X兵、强X信、傅X平、邵X锋、王X)为诱惑代理商,提出“协同分销代理制”的营销模式,要求参加者先购买涉案软件及支付相关费用后方能入门,该模式将代理商从低到高分为六个层次,代理商可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及售卡方式晋级,并可根据下线人数抽取不同幅度的提成。同时规定必须至少一次性购买五张Link-World软件卡,交纳人民币4 496元才能成为代理商。施X兵等人通过传销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且其主要收入来自于发展代理商,并未从软件销售或广告发布中获取收入。截至案发,施X兵等人犯罪所得达9.9亿元。随后,施X兵等人退还部分赃款。经查明,傅X平曾于2008年4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以施X兵、强X信、傅X平、邵X锋、王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施X兵辩称:本人并无骗取财物的故意,且本人曾听说公司通过广告获取1万元利润。
施X兵的辩护人辩称:世XX公司的营销行为是单位行为,不应将其等同于个人行为。施X兵无犯罪故意,且其庭前口供属非法言词证据。上海盘X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是非法的,不应采信。
强X信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
强X信的辩护人辩称:世XX公司的营销模式并非传销,强X信无犯罪故意。
傅X平不否认指控犯罪。
傅X平的辩护人辩称:世XX公司的营销模式不属于传销,傅X平无犯罪故意,上海盘X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是非法的,不应采信。
邵X锋的辩护人辩称:世XX公司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安机关的行为不符合职能管辖的规定,邵X锋无犯罪故意,且系从犯,而上海盘X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是非法的,不应采信。
王X辩称:本人并非世XX公司的经理,只是负责服务器后台管理的相关工作。
王X的辩护人辩称:世XX公司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安机关的行为不符合职能管辖的规定,王X无犯罪故意,且系从犯,且其庭前口供属非法言词证据。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其亲属的名义成立公司后,在公司网站上宣传其研发的通信软件系中美合资生产,并以“协同分销代理制”的营销模式要求参加者购买指定商品或加纳会费作为加入代理商的条件。之后,行为人将代理商分级,代理商根据直接发展下线代理商的数量及售卡总量晋升级别,并按照发展代理商的人数提成。据此,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施X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万元;被告人强X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撤销另案刑事判决第三项中判处傅X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缓刑部分;傅X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被告人邵X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现扣押于镇江市公安局的港币4.0855856亿元、人民币2.706898亿元、美元13万元、克莱斯勒牌汽车三辆、奥迪牌汽车一辆、华泰圣达菲牌汽车二辆及冻结的人民币2 669万元予以追缴;尚未追缴的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施X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世XX的营销模式并非传销,一审判决认定错误,本人不知晓世XX公司的营销模式为传销。一审法院在未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属认定不当,且量刑过重。
被告人强X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人并无组织、领带他人从事传销活动,且在传销组织中亦不担任发起人、决策人等重要职责,不应认定本人参与传销犯罪。
被告人傅X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人并非世XX公司的营销总裁,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被告人邵X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人无进行传销犯罪的故意,一审判决据此判刑过重。
被告人王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人无进行传销犯罪的故意。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1.法律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任何方式进行传销活动。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以诱骗、威胁暴力等方式,通过发展特定数量人员及收取会员费用或销售业绩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传销参与人员通常分为发展者及被发展者,亦传统意义上所说的上线及下线。传销活动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以对外宣称产品销售能获取高额利润的方式利诱他人参与活动,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的会费或购买一定产品即可入会,随后以晋升级别即可获利为诱饵刺激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下线。传销活动区别于普通销售、招聘行为在于:传销组织及其参与者并非以产品销售业绩或广告收入等经营性收入作为主要收入,其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发展人的数量及其所交纳的会费。传销通常意义上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二是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第一种传销行为,是指发展人员通过诱骗、洗脑、威胁等方式吸纳被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下线,从而层层发展吸引其他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发展人员根据其发展的人数或下线所作出的销售业绩获取非法利益。第二种传销模式可以分为直接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会费参加组织以及要求被发展人员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作为入门基础两种情况,发展人员通过该种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传销活动不仅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客体,因其行为处于市场活动中,从而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法律所禁止。
行为人系从事软件销售的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吸引人员参加其组织。之后,行为人采用“协同分销代理制”的营销模式,要求代理商加入组织时需购买一定数量的软件卡并交纳相应会费,且将代理商分为六个级别。同时,行为人对代理商宣称发展更多的下线,从销售的软件卡营业额中抽取提成,发展更多的下线可获取更大的利润,以此引诱更多的受害者参与其中。行为人虽对外宣称销售软件卡,但其主要收入并非来自于销售,而是收取被发展人员所交纳的会费。行为人以收取被发展人会费作为其主要营业收入,层层发展下线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传销行为的规定,构成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此罪的,要求其实施了传销行为,并在传销组织中起主要、积极、领导的作用,且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传销组织通常具有固定的层级,构成此罪的行为人通常是该组织中层级较高,获利较多的人群;其宣称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但实质并未从商品或服务中获取利益,而是从层层发展的下线交纳的入门费用中获得高额提成,并以此为诱饵,积极对外宣传加入组织及发展其他人加入的优势,诱使受害人参与其中。行为人的此种经营模式符合法律规定的传销行为,构成犯罪。传销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亦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制止。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旨在惩罚及预防传销行为,以此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秩序。
行为人系第三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招聘软件代理商为目的,在其官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并设计了“协同分销代理制”的营销模式,要求被发展人成为代理商的条件是购买涉案软件并支付代理费;代理商获取利益则需要另行发展下线,其可以从下线参加者处获得代理费,并根据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获得不同幅度的提成。行为人作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及领导者,积极向外宣传发展更多代理人获取高额利润的优势,以此诱使更多代理商加入传销组织,骗取代理商财物。行为人的此项营销模式符合法律关于传销活动的规定,其作为传销活动的主要获利者,积极领导此次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七条、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施X兵、强X信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S0905091)
【案 号】 (2011)镇刑二终字第12号
【罪 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决日期】 2011年06月09日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检 索 码】 P0714+8179JSZJ++0411C
【审理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