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出租人处租车并支付租赁费,骗取出租人信任,事后于出租人处租赁车辆,并将其租赁的两辆车均用于抵押骗取借款。行为人无力归还借款后,伪造证件,冒用他人名义将其租赁的车辆予以转让。据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租赁车辆为目的,将租赁车辆用于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出租人的财产权,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 键 词】
刑事 合同诈骗 出租人 租赁费 骗取信任 骗取借款 偿还能力 伪造证件 非法占有 抵押借款 财产权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董X礼以做生意用车为由,与淮北市君X租车城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董X礼每日以200元租金承租价值9.6万元的朗逸牌轿车。同年7月,董X礼伪造朗逸牌轿车车主高X胜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等证件,冒充高X胜将该车抵押给河南省永城市昌盛寄卖行。之后多次向该寄卖行老板孟X英借款8.5万元。同年8月,董X礼将该车以就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孟X英。同年7月,董X礼以送朋友去杭州为由,又与北市君X租车城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以同样的租金承租价值9.6万元朗逸牌轿车。同年9月,董X礼将该车抵押于荣X玲,骗取荣X玲6 000元。
公诉机关以董X礼犯合同诈骗罪为由,提起公诉。
董X礼辩称:其实际只从孟X英处骗取49 200元,其他系高利贷利息,不应计入其诈骗数额;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其主观目的是向荣X玲借钱,是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出租人处先后租赁两辆车辆,并将其用于抵押骗取借款,之后,行为人在无力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伪造证件,冒用他人名义将其租赁的车辆转让。据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董X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董X礼违法所得9.1万,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董X礼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其第二起数额96 000元不当,第二起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董X礼第一次租车时支付了先期租赁费,骗取出租人信任后,又租赁一辆车,并将其租赁的两辆车均用于抵押骗取借款。董X礼无力归还借款后,伪造他人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等证件,冒用他人名义将其租赁的第一辆车予以转让。据此,董X礼的目的为非法占有租赁的车辆。董X礼以非法占有租赁的车辆为目的,两次租赁机动车辆后将租赁的机动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其行为侵犯了租赁公司淮北市君X租车城的财产权。董X礼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伪造身份证及行车证的手段,将租来的机动车辆予以抵押或转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董X礼将车辆以车主身份抵押或转让予他人以获取现金的行为,是其最终非法占有他人租赁财物的手段行为,是其对赃物的处置问题,董X礼的诈骗数额应以两辆涉案轿车的实际价值计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项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董X礼合同诈骗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本罪的认定·构成本罪 (S09050103013)
【案 号】 (2010)淮刑终字第0129号
【罪 名】 合同诈骗罪
【判决日期】 2010年09月21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4辑(总第82辑)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