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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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坏超市待购商品该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0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张某到一百货超市购买东西,选购了20个陶瓷碗放在购物车内,下电梯准备买单时因未抓紧购物车把手,导致车子快速地滚下来并倾倒在地,20个陶瓷碗全部被摔坏。

【分歧】

对于张某应否对未买单的商品承担责任,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张某因未付款,其与超市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关系,但陶瓷碗被摔坏是因张某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构成对超市的侵权,因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因承担合同继续履行的责任,即到收银台买单的责任。超市物品是商场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其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东西,都是明码标价,不容许双方讨价还价,只要顾客选中并已经将其放入购入车中,就表示其已向商场发出了要购买该物品的要约,付款之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成立,张某既然已将降商品放入购物车了,就应该继续为摔坏的东西买单。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张某与超市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张某也不是故意造成陶瓷碗坏损的,超市没有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注意告示,也有过错,对于未被购买的商品应该由超市自行承担坏损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上述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与超市之间的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即该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1、《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众所周知,超市的商品都是明码标价,有清楚的价目表,不容许顾客与超市之间在讨价还价,如果顾客能够接受超市标出的价格,并有意购买者就会向商场发出想要购买的意思表示。故超市的物品实质上是商场向顾客作出的一个要约邀请,商场将商品标好价格后摆出来就是为了吸引顾客过去购买,如顾客将选购商品放入购物车内实际上就是向商场发出了一份要约。只要商场收受了顾客的价钱,该要约就算成立并生效。

2、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从本案中来看,某百货超市摆放出陶瓷碗是向顾客发出的一份要约邀请,张某选购了20个陶瓷碗之后将其放入购物车中,其实际上是向超市发出愿意购买该20个陶瓷碗的要约,只要张某到收银台付款成功则该要约就成立并生效。但在要约成立之前,张某随时可以向超市发出一份撤销要约的请求,只要在他付款之前说不想购买,即只要张某不对陶瓷碗付款,将则该买卖合同就不成立,张某就可以不承担相应的合同法责任。

二、张某与超市之间存在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张某应向超市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张某选入购物车的陶瓷碗在未完成交易之前所有权还属于超市,张某因未抓紧购物车的把手,导致购物车摔下电梯,摔坏了待购物品陶瓷碗,构成对超市的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便超市未在电梯口的显要位置张贴安全注意告示,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有过错,但也仅仅可以减轻张某的一点责任,并不影响张某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

故张某需对超市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合同继续履行的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