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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盗版书尚未开始销售可对盗版者从轻处罚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34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我国禁止擅自复制他人作品,仍擅自出资设立印刷厂印刷已经合法出版发行的图书,数量巨大,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盗印图书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若行为人所盗印的图书尚未开始销售,则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关  词】 

刑事 侵犯著作权 营利 主观目的 明知 复制 作品 出资设立 印刷厂 出版发行 图书 数量巨大 主观故意 构成要件 销售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村的印刷厂(南宁市灵丰印刷厂)系由X勇出资成立。X勇为了营利,擅自在印刷厂中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已经合法出版发行的图书共计33l 739册。上述盗版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848 173元。经查,X勇所印刷的盗版书籍尚未开始销售。

公诉机关以X勇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获取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开设的印刷厂印刷已经出版发行的图书,数量巨大,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行为人印刷的图书尚未销售,在此情况下,可否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勇犯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扣押的盗版书籍予以没收。 

X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X勇犯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X勇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成立并经营的印刷厂内印刷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且数量巨大。X勇主观上具有盗印图书用以非法营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擅自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确已构成对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X勇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定罪处罚。因X勇的犯罪情节属于特别严重,故应对其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由于X勇所印刷的盗版书籍尚未销售,即盗版书籍尚未流入社会、X勇尚未获得非法利益,此时X勇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勇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情节·酌定从轻情节·行为方面 (G1201030112)

【案    号】 2010)南市刑二终字第89

【罪    名】 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日期】 20100802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2011115日)

【检  码】 P0714+7164GXNN++04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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