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受托人复制发行教辅图书。委托人在明知行为人没有取得合法委托印刷手续的情况下,仍对教辅图书进行盗版改造。行为有与受托人复制发行的教辅图书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且具有可复制性,因而该教辅图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人许依法对教辅图书享有著作权。行为有与受托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关 键 词】
刑事 侵犯著作权 营利 著作管理法规 著作权人 许可 教辅图书 委托印刷手续 盗版改造 独立构思可复制性 作品
【基本案情】
在未经著作权人南京出版社许可的情况下,超X文化公司(南京超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于2011年11月以超X文化公司的名义委托金X印务公司(南京金X印务有限公司)更换46349册《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和印次。金X印务公司负责人童X民明知超X文化公司没有取得合法委托印刷手续,仍要求员工对46349册《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进行盗版改造。超X文化公司于2012年将改造后的盗版图书11967册销售给扬州大百科书店、泰兴艺林书店、盐城红楼书店、南通弘文书店、南京创文书店、南京育才书店、南京兴平书店、南京指南书店、镇江成才书店、南京春秋书店、常州海博书店、东台向阳书店、南京博雅达书店。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以上书店查获了超X文化公司、金X印务公司复制发行的《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十六个品种1109册。经鉴定,以上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公诉机关以陈X、童X民犯侵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受托人复制发行教辅图书,其中,受托人明知行为人未取得合法委托印刷手续,仍对教辅图书进行盗版改造,据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童X民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宣判后,陈X、童X民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X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条件,即作品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且能够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本案中,超X文化公司、金X印务公司复制发行的《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属于教辅图书。《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且具有可复制性,著作权人南京出版社许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超X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在南京出版社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委托金X印务公司更换《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和印次。金X印务公司负责人童X民明知超X文化公司没有取得合法委托印刷手续,仍要求员工对《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进行盗版改造。综上,超X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金X印务公司负责人童X民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南京出版社许可,侵犯南京出版社的著作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陈X、童X民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著作权罪·客观行为·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影视、软件等 (S090402020431)
【罪 名】 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日期】 2012年09月26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