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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未签订书面房屋转让合同即处置房屋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00次举报

【审判规则】 

房地产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行为人在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亦未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重新修建,并搬入居住的,因此时双方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行为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  词】 

民事 占有物返还 房产转让合同 要式合同 订立合同 支付价款 处置房屋 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X忠在睢县城关镇康乐路有一处房产。李X忠欲将该房产转让,通过中间人介绍,刘X涛、孙X夫妇看过该房后欲购买,遂通过介绍人从李X忠处取走涉案房屋钥匙。刘X涛取得钥匙后,在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协议、未给付李X忠任何款项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的东、西偏房扒掉,重新在院南边建三间平房、一间门楼,并将该房产的主房进行部分翻新,更在未告知李X忠的情况下搬进该房屋内居住。李X忠得知后多次与刘X涛协商解决此事,未果。 

X忠以刘X涛、孙X强行占有并损坏其房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X涛、孙X搬出涉案房屋,并归还上述房产及房屋内的相关物品。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亦未支付相应价款,此时双方之间能否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行为人擅自将房屋重新修建,并搬入居住的,是否构成侵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刘X涛、孙X从现居住位于康乐路219号房产的房院内搬出,并将位于康乐路219号的房院返还给李X忠;刘X涛、孙X返还李X忠春兰牌柜式空调一台、长虹牌分体式空调一台、上菱牌冰箱一台、吊扇一个、浴盆一个、家用小抽水泵一台、多用煤火炉一个。

X涛、孙X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房地产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若想实现房产转让,就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明确。本案中,李X忠并未与刘X涛、孙X依法签订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此时双方之间尚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刘X涛、孙X在合同尚未成立且未支付房地产价款的情况下,将李X忠的房屋重新修建并搬入居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李X忠财产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忠诉刘X涛、孙X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房地产法·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房屋买卖·行为性质 (R070202011)

【案    号】 (2010)商民终字第1292

【案    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判决日期】 20110418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11222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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