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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后又强制隔离戒毒不属双重处罚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532次举报

审判规则 

公安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因行政相对人系吸毒成瘾人员,对社会秩序与安定存在潜在危险,单一的行政拘留处罚行为不足以消除这种危险,因而公安行政机关有权就此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对他人和社会具有危险性的行政相对人为强制对象,不同于基于行政相对人具体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公安行政机关在对吸毒上瘾者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后又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不属于重复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关  词】 

行政 公安 行政强制 吸食毒品 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 潜在危险 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措施 危险性 重复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 

【基本案情】 

X军系吸毒成瘾人员,曾因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劳教两次和被判一年有期徒刑。2009729日,X县公安局拉堡派出所在X县拉堡镇木罗村勃村屯43号房将正在吸毒X军抓获,随后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十五日后,X县公安局作出对X军强制戒毒两年的柳江公(拉堡)[2009]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时间为2009814日至2011813日。其后因X军行政拘留期满已被释放导致第008号决定书无法执行,X县公安局遂于820日重新抓获X军并对其重新作出强制戒毒两年的柳江公(拉堡)[2009]0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时间为2009821日至2011820日。之后X县公安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因第008号与第0008号决定书执行日期不同而作出《X县公安局关于撤销[2009]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决定》,只执行第0008号决定书。

X军X县公安局在其十五日行政拘留期满释放后并无再次吸毒的情形下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系双重处罚,两份决定书存在众多差异和瑕疵系违法行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柳江公(拉堡)[2009]0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X县公安局辩称:X军存在吸毒成瘾的事实,我方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的规定。由于第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作出时X军已经行政拘留期满释放而无法执行,故在将其抓获后重新作出第0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且之后因执行日期差异问题,我方已经将第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撤销,不存在行政违法的行为。据此,我方所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X军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针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后,又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该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军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制裁性措施,是在行政相对人存在具体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所实施的终局性制裁行为。行政强制则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行为,其以预防和制止危害性结果的发生为实施必要。其中,对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再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 “一事不再罚”原则,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其所针对的是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系同一事实之下的同一行为,即其违法行为的同一性应作为该原则适用的前提。第二,对于处罚依据,以同一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为根据,对于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次对其作出处罚,对于涉及适用处罚之外的行为的亦应依法对其进行适用。第三,“一事不再罚”所限制的仅限于罚款类型的行政处罚行为,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可以同时适用罚款与其他处罚行为。因此,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为两类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各自遵循不同的实施前提和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X县公安局以X军吸食毒品为由对其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为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而在其拘留期满后对其所作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作的行政强制措施。虽然该行政强制措施亦根据X军存在吸毒行为而作出,但由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分属于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措施,故X县公安局在对X军行政拘留后继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是根据同一事实所分别作出的两类行政行为。且这两类行政行为性质不同且均未涉及罚款事项,故X县公安局的行为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其次,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前提是相对人存在违法危险的可能,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目的是规避该危险发生的可能。X曾因吸毒被劳教两次,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仍继续吸毒并被行政拘留,由此可以认定其为吸毒成瘾人员。虽然在X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前其没有进行具体的吸毒行为,但是基于吸毒成瘾人员本身对社会存在一定危害的原因,X公安局以此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符合《禁毒法》的规定。第三,X公安局所作第008号决定书因X军拘留期满而无法执行,之后在将其抓捕后重新作出第0008号决定书并付诸执行,其后在执行中已主动撤销第008号决定书,因而不存在执行混乱与程序违法的行为。综上,X县公安局所作柳江公(拉堡)[2009]0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是在事实与法律基础上依法定程序作出的,不是重复处罚行为。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 行政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行政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军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行政法·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处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A050101041)

【案    号】 (2010)江行初字第9

【案    由】 其他(公安)/行政强制

【判决日期】 20100513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行政审判案例卷)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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