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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非法吸收存款后并未非法占有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073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帮助同案犯,以自己的名义许以高额利息向公众吸收巨额存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虽将其吸收得来的存款全部交予同案犯,其本身并未非法占有,但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应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行为人与同案犯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系基于共同的故意,并积极的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故应属于共同犯罪的正犯。  

【关  词】 

刑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高额利息 社会公众 非法占有 犯罪目的 主观故意 金融管理秩序 共同故意共同犯罪 正犯 

【基本案情】 

2009年,胡X华为获取资金,以其经济实力雄厚或经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他人承诺高额月息,从汪X芳、刘X、徐X国、陈X、薄X帅处共骗取4 055 000元,其后支付利息780 613元,余款用于赌博或者挥霍。同时,胡X华找到赵X国帮助其吸收借款,赵X国以做生意名义许以高额利息向多人借款8 230 000元。胡X华还通过赵X国以自己的名义向詹X借款1 730 000元。其中,赵X国第一次向孙X州借款50 000元,支付利息7 500元,赵X国直接将利息加至本金内出具57 500元的借条;赵X国第二次向孙X州借款30 000元,并出具利息在内为34 500元的借条;赵X国第三次以每年24%的利息向孙X州借款100 000元,孙X州实际出借95 000元。在此期间,赵X国共支付孙X州利息2 050元。

X国以每月二分的利息向孙X兵借款三次,借款后,赵X国共支付孙X兵132 400元。赵X国以每月2.5-3分的利息向谢X扣及其儿子谢军借款,在此期间赵X国分别支付上述人员72 000元、18 000元利息。赵X国以每月二分的利息向崔X华借款,在此期间赵X国分别支付上述人员8 000元、2 400元利息。赵X国以每月三分的利息向叶X桥、相X利、郁红梅、陈X甲、程X及其哥哥程同法、高X香、赵X、郁X春借款,在此期间赵X国分别支付上述人员 30 000元、33 000元、13 500元、12 600元、4 500元、0元、18 000元、10 500元利息。胡X华通过赵X国以每月三分的利息向詹X借款,应詹X的要求,赵X国将其位于花果山飞泉村的楼房抵押给詹X及其妻子曹春女。在此期间,胡X华与赵X国共同支付给詹X89 700元利息。综上,赵X国共吸收公众存款8 230 000元,扣除其与胡X华共同支付的446 650元利息,余款全部交予胡X华,胡X华将上述款项挥霍一空后逃匿。

公诉机关以胡X华犯集资诈骗罪、赵X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X华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已经将借款中一半用于支付高息。 

X华的辩护人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起诉书中指控胡X华诈骗数额为1 256万元,其中用于支付利息的款项应予以扣除;部分出借人逼迫胡X华出具不实借条,亦存在过错;且胡X华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X国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内容无异议。 

X国的辩护人认为:赵X国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其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赵X国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赵X国在胡X华逃匿后,主动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认罪态度良好,且赵X国是从犯。 

【争议焦点】 

行为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只是为了帮助同案犯以自己的名义许下高额利益,向公众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均交给同案犯的,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胡X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赵X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胡X华、赵X国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胡X华、赵X国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存款人直接损失十万元、或者个人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行为 ,该行为既侵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由此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成立本罪。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对吸收的公众存款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亦非该罪量刑的法定从轻情节。 

本案中,赵X国为帮助胡X华吸收公众存款,以自己的名义许以高额利息向公众吸收存款8 230 000元,其明知以高额利息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且其行为势必会侵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其仍在客观上积极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赵X国所吸收钱款均交予胡X华,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求行为人违反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法定数额即构成本罪,因此,赵X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二十万元的行为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赵X国在与胡X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基于共同的故意,且积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鉴于赵X国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另外,胡X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华集资诈骗、赵X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 (S09060902014)

【案    号】 (2012)连刑初字第0013

【罪    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决日期】 20130407

【权威公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310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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