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本公司的工作人员,成立了新公司,在未经原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原公司的学习软件并销售发行,获利百万余元。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原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等大量文件,以新名称命名并进行销售发行,其行为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关 键 词】
刑事 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著作权 违法所得 复制发行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乌X公司(上海乌X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X于2012年同本公司工作人员万X,联系他人成立家XX公司(上海家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且招揽多名乌X公司工作人员。乌X公司工作人员汪X、万X、金X兵等明知复制软件客户端为非法行为仍进行大量非法活动。家XX公司以非法复制乌X公司开发的《乌X学苑3.0版》软件,以《家育星》的英语学习软件为名进行互联网销售,同时进行招揽代理商及向代理商出售点卡。汪X、万X、金X兵等通过复制软件并销售获利一百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汪X、万X、金X兵等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数名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成立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原公司的学习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此情况下,应否认定数名行为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汪X、万X、金X兵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汪X、万X、娄X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金X兵、孙X龙、沈X君、黄X锋、安X浩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汪X、万X、金X兵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可知,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从本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发行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人所在公司运营的学习软件,在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另成立公司并伙同原公司工作人员,复制软件服务器端及相关大量文件,以新软件招揽代理商并出售点卡获利百万余元,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汪X、万X、金X兵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 (S09040203043)
【罪 名】 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日期】 2015年05月20日
【权威公布】 最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