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第二天,梁某雇车来到衬衫厂,交了 3万元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梁某将衬衫在服装城全部销完后得款13万元。
【分歧】
本案中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这属于分则与总则的法条竞合的原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一般与特殊的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依照特殊规定定罪处罚,即梁某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
来源:互联网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