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组织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其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具备营利之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相关权益。因此,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而购买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该销售行为系对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延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组织 注册商标 销售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 故意 营利 商标权 构成要件 社会危害性
【基本案情】
萧X华系台湾商人,其于2010年至2012年,指使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组织多名工人实施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的行为,生产后销售给陈X蕉等人,销售额累计达117万余元人民币。截至案发,陈X蕉共向萧X华购买了155件假冒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花费人民币七万余元,购得的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全部用于销售。湖里分局(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于2012年9月8日,以萧X华、陈X蕉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公诉机关请求予以逮捕,公诉机关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捕萧X华、陈X蕉。
公诉机关以萧X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陈X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的,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萧X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陈X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宣判后,萧X华、陈X蕉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犯罪客体为国家商标权管理制度及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相关权益。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的,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对他人注册商标的直接侵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延续或帮助,间接侵害他人的商标权。据此,行为人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购买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本案中,萧X华指使他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销售,其为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系故意,且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相关权益。萧X华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陈X蕉购得上述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后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较大,但其仅实施了销售行为,系对萧X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延续,构成对“素手浣花”商标权人商标权的间接侵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对其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萧X华假冒注册商标、陈X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 (S0904030101)
【案 号】 (2013)思刑初字第766号
【罪 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决日期】 2013年09月20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3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