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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仅差某种配件即可构成侵权产品的半成品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的数额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09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私自接受他人委托,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同种产品,该行为具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特征。行为人非法经营数额应当包括所有成品以及距离成品仅有“一步之遥”的半成品。上述被查获的半成品为能够直接组装或仅需添加某些配件,且该配件在日常生活中可轻易购买搭配,该种半成品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同时,行为人明知其使用的商标属于他人注册商标,仍故意为之,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仅差某种配件即可构成成品的半成品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关  词】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假冒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 未经许可 非法经营 半成品 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X泉与黄冠娣二人自20135月开始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北闸商业一街117号、118号商铺一、二楼经营一家加工厂,具体二人的分工为余X泉负责投资,是该工厂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而黄冠娣是余X泉雇佣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管理工厂的一系列具体事宜,比如招聘工人、发放工资等工作。该工厂筹备成立以来没有注册证照,生产销售的产品主要为手袋。20144月,余X泉与黄X娣二人未经路易威登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授权许可,私自接受他人委托,非法生产假冒LOUISVUITTON”等四种注册商标的手袋,生产数量较大,从中获利。

2014417日,清远市清新区工商局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假冒LOUISVUITTON”等四种注册商标的女装手袋共计496个,完成率均为60%以上,其中完成率为90%的女式手袋仅无肩带,该完成度的手袋共121个,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1183230元。根据案情行为人二人已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4923日二人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抓获归案,归案后二人均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

公诉机关以余X泉、黄X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私自接受他人委托,生产未经许可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查获的商品中,有部分半成品只要添加某些配件即可构成成品,此时,该种半成品应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余X泉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黄X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工商局查获假冒LOUISVUITTON”等四种注册商标的女装手袋496个予以没收销毁,由工商局负责处理。

被告黄X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已认定其属于从犯,但是量刑时却未能与主犯予以区分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轻判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此外,判断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非法经营数额时应当计算全部的成品。当半成品符合以下要件时,也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1.能够直接组装或仅需添加某些在日常销售中可轻易获得的其他配件的半成品;2.仅需要简单加工制作就可以形成成品的如只需要最后一道工序3.货标分离的产品且仅需要通过罐装、包装、黏贴、喷绘标识等行为即可以形成成品的;4.其他依据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判断即可以判定为成品的最接近形态的。同时,具体应当以半成品在被查扣时本身存在形态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半成品已经“约等于”成品即仅有“一步之遥”则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否则不应计入。

行为人成立工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接受他人委托,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产品,经工商部门扣押496个半成品手袋,其中完成率在90%的有121个,即为无肩带的手袋,该种无肩带的手袋已经具备了手袋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功能和美观装饰功能。根据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而本案中,被查扣的121个完成率为90%的手袋已经贴附被侵权公司的图形商标,属于仅未搭配配件的产品,上述手袋仅需要与配件结合就是完整的侵权产品,且该配件在市场上可以随意购买搭配使用。因此,本次查扣的半成品中完成率为90%的手袋是具备市场流通价值的产品,已经独立构成侵权产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五十三条,内容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本案例适用的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114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五十三条,内容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本案例适用的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泉、黄X娣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信息】

【案    号】 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31

【罪    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决日期】 20150511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2期(总第763期)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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