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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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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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后"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5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莫某才之子莫某明于2010年5月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当时莫某明之妻李某已怀孕2个月。李某虽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但莫某才为续香火,担心儿媳李某事后反悔,遂与其签订一份“续后”协议:李某如顺利生下孩子并交莫某才抚养,莫某才将支付李某5万元;如李某反悔擅自人流,则赔偿莫某才5万元。2010年 7月,李某认识了新男友朱骏名,遂从自己日后工作、生活考虑,到医院做了人流。莫某才得知后因未能得到5万元赔偿,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分歧】

案件审理中,就莫、李之间“续后”协议的效力问题,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理由是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损害他人利益,莫某才有权请求李某赔偿。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协议违法法律强行性规定,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

【辨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尽管协议的签订是出于双方自愿,但其内容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从开始时起,就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对这种生育权利,妇女可以随时行使,且不受他人限制。莫、李之间“续后”协议,表面看来是双方自愿,但实际上是侵犯了李某在生育上的自由权,使得李某的自由生育权,变成了必须生育,不生育的自由被剥夺,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己作了明确规定,即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莫、李之间“续后”协议己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既然无效,即是当然、自始、绝对无效,因不存在违约,更谈不上依约赔偿。

同时,李某此后实施人流,既是对其生育权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协议”剥夺的生育权的“回归”行为,包括莫某才在内的他人均无权干涉。

来源:互联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