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莫某才之子莫某明于2010年5月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当时莫某明之妻李某已怀孕2个月。李某虽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但莫某才为续香火,担心儿媳李某事后反悔,遂与其签订一份“续后”协议:李某如顺利生下孩子并交莫某才抚养,莫某才将支付李某5万元;如李某反悔擅自人流,则赔偿莫某才5万元。2010年 7月,李某认识了新男友朱骏名,遂从自己日后工作、生活考虑,到医院做了人流。莫某才得知后因未能得到5万元赔偿,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分歧】
案件审理中,就莫、李之间“续后”协议的效力问题,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理由是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损害他人利益,莫某才有权请求李某赔偿。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协议违法法律强行性规定,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
【辨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尽管协议的签订是出于双方自愿,但其内容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从开始时起,就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对这种生育权利,妇女可以随时行使,且不受他人限制。莫、李之间“续后”协议,表面看来是双方自愿,但实际上是侵犯了李某在生育上的自由权,使得李某的自由生育权,变成了必须生育,不生育的自由被剥夺,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己作了明确规定,即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莫、李之间“续后”协议己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既然无效,即是当然、自始、绝对无效,因不存在违约,更谈不上依约赔偿。
同时,李某此后实施人流,既是对其生育权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协议”剥夺的生育权的“回归”行为,包括莫某才在内的他人均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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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