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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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侵权人死亡 家属应如何担责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8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2011年5月24日,邹某驾驶小轿车与迎面驶来由肖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邹某与出租车乘客康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当日驾车车速较快,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车道,因此邹某负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乘客康某不负责任。6月16日,康某的父母将邹某的妻子、儿子、母亲,及肖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其中要求邹某的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

本案侵权人邹某因此次事故死亡后,造成的侵权后果其妻子是否应承担责任,是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还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邹某的妻子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邹某没有死亡,其所应承担的赔款,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付,现在邹某死亡了,对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偿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邹某的妻子应在继承邹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理由是债务只有满足了“夫妻共同举债”或者“夫妻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是夫妻个人债务。邹某的侵权之债既不是“夫妻共同举债”,更谈不上“夫妻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故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归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属个人债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表现在债务性质、负债原因、表现形式、清偿责任等诸多方面,对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过错债务与非过错债务等必须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规定,要想认定邹某妻子在本案中如何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确定邹某的侵权之债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还是属于邹某的个人债务。邹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驾驶车辆驶入左车道,与迎面而来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人亡的交通事故,系因其违法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举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来偿还。就如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系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话,对另一方明显不公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本案邹某的妻子应在继承邹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属合理合法。

来源:互联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