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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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孩子如何向父母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7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刘某与秦某于2008年协议离婚,秦某抚养孩子小刘(时年9岁),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并将一套商品房赠与孩子小刘,但未及时过户。2011年7月秦某以防日久刘某反悔,要求刘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可刘某以孩子年幼,待成年再办理过户手续为借口而拒绝。在此,11岁孩子小刘应如何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文不探讨实体法)

【分歧】

第一种意见:由于离婚协议上,男女双方已经同意将属于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孩子,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由于秦某是直接抚养人,且处于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刘某为被告进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赋予孩子的诉权,是基于父母离婚协议的赠与款项,孩子小刘的权利没有实现是父母未履行离婚的相关协议的义务,因此,孩子与父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可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应该适用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让其他适合的亲属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来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第三种意见:认可孩子与父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可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让其他适合的亲属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直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启动诉讼程序;

第四种意见:待孩子满十八周岁后,自己直接起诉;

【管析】

将夫妻共有的商品房赠与孩子,并写进离婚协议中,应该认定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受赠与方小刘没有实际取得所赠与物品,是属于赠与方没有履行该协议的义务,由于秦某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之一,赠与财产协议的形成离不开其的意思表示;虽然秦某是孩子的直接监护人,但其作为法定监护人与赠与人相冲突,因此第一种意见欠妥。

如果赞同以上观点,且支持适用特别程序,变更法定监护关系,让其他合适的亲属担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虽然可以暂时解决孩子主张赠与财产的权利实现的可能,但是,孩子的监护权的恢复,必须再依据特别程序变更原父母,否则,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又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现在原告只需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履行协议中的房屋过户手续,而非变更监护关系,按照意见第20条的前款“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规定 。

据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这样,既保护了孩子的民事权利(法定监护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发生。

来源:互联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