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6日,男方李某(20岁)与女方陈某(18岁)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李某支付了礼金5万余元。同年8月,男方提出分手,双方就返还彩礼达成一致协议,女方同意返还一半礼金。女方事后反悔,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礼金,诉讼期间,女方发现自己怀孕。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驳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李某与方某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其建立婚约关系是以结婚为目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方权益,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起诉,待陈某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后,李某方能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未办理结婚证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家庭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回答》中就同居和事实婚姻问题的第5条,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家庭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回答》中就同居和事实婚姻问题中第6条: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
本案中,双方是在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的,不在1994 年2月1日之前,其未办理结婚证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承认的事实婚,而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故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便双方同意办理结婚登记,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亦不会予以登记。
所以,陈某怀孕时,男方李某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应适用的法律,不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离婚的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家庭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回答》中就同居和事实婚姻问题中第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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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