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转载:交通肇事者对受害方车辆贬值损失应予赔偿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52次举报

审判规则 

肇事者驾驶的肇事车辆与受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车辆损害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车辆经维修可继续使用,但车辆因事故的发生遭受了内部结构性的损伤,虽已进行了全面修理,但无法恢复到原来的性能与规格,即不可能真正的“恢复原状”,此外,车辆的安全性降低,交易价格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可以认定受害人的车辆因事故遭受了贬值损失,该损失客观存在,若无法得到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因此,相关的赔偿义务人应向受害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关  词】 

民事 车辆贬值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恢复原状 公平原则 

【基本案情】 

肇事车辆(苏CS0928号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人为X保险公司(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20081223日,X驾驶肇事车辆行驶过程中,与X慧驾驶的涉案车辆(苏CAM397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涉案车辆车前梁与安全气囊受到严重损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结论为X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X保险公司在上述事故发生后,向X慧赔偿了汽车修理费。另查明,X慧20086月购买涉案车辆,购车价格为78 800元。

X慧X驾驶肇事车辆与其驾驶的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贬值损失及汽车无法使用期间的交通费,X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X保险公司及X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保险公司赔偿其汽车贬值损失19 000元、交通费3 000元,共计22 000元。

诉讼中,X慧申请评估涉案车辆贬值价值,一审法院委托中德信事务所(徐州中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结论为假定本次事故前未发生过任何事故且未进行过任何修理,则车辆贬值价值为19 000元。涉案车辆在此次事故前曾多次发生轻微交通事故。

X辩称:本人已于事故发生后向X慧支付了医疗费,而车辆贬值损失并无法律规定,且无法进行明确的评估,车辆贬值损失为19 000元的鉴定结论作出的基础为车辆在此次事故前并未发生过任何事故,且未进行过修理,而事实上,该车辆于2008年至2009年间共发生过十四次交通事故,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X慧所主张的交通损失亦无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综上,X慧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与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X保险公司辩称: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9326日,X赔偿了X慧的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贬值损失。因此,请求驳回X慧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受害人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造成了内部结构性损伤,虽然该车已经得到全面修理,但是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性能、规格等,而且安全性亦有所降低,在此情况下,肇事者应否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因事故受损后已进行了全面维修,正常使用功能得到恢复,外观上未受到较大影响,原告X慧的损失已得到全面赔偿。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系在假定条件下作出,故不予采信其效力。原告X慧主张的车辆贬值与交通费损失均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慧的诉讼请求。 

原告X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虽进行了修理,但仍具有一个无法修复的裂口,使车辆运行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2.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正处于磨合期,维修费占新车购置价的近三分之一,已不可能恢复到事故前的标准,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3.鉴定结论系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或进行部分调整。4.涉案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使用,造成了本人的交通损失费,故本人有权主张。5.原审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上诉人XX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和交通费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X辩称:1.涉案车辆在此次事故前发生过十四次交通事故,故鉴定结论的假定条件不存在,因此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原审判决对鉴定结论效力的认定正确。2.上诉人X慧主张交通费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审法院未支持该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上诉人X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X保险公司同意被上诉人X的上述答辩意见,另辩称:本公司已在交强险与商业险限额内向上诉人X慧赔偿了损失,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负有赔偿直接损失的义务,不需赔偿间接损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X慧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X赔偿上诉人X慧车辆贬值费损失12 000元、评估费用1 750元、交通费损失300元,合计14 050元;驳回上诉人X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规则评析】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害后果,肇事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最高标准为恢复原状。车辆受损后,虽可以修复,但车辆在未发生事故情况下,正常使用的价值与车辆受损后经修理恢复使用功能后的实际价值之间依然存在差额,该差额即为车辆贬值损失,车辆损失价值系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车辆修复后,虽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及使用寿命等会受到影响,即影响到车辆的使用价值,进而影响到车辆的销售价格。此外,实践中存在相应的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鉴定,故其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用于认定车辆贬值损失。最后,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受害人因事故遭受的合法权益损失均应得到赔偿,而车辆贬值损失系客观存在的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失,故应予赔偿。综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虽经维修可继续使用,但客观上产生了贬值损失,对于该贬值损失,相关的赔偿义务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者驾驶肇事车辆与受害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受害人的机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机动车虽经修理可以继续使用,相关赔偿义务人亦向受害人支付了车辆的维修费用。但事故造成了车辆的内部结构性损伤,虽然该车已经得到全面修理,但是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性能、规格等,而且安全性亦有所降低,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在交易中,明显估价较无事故的车辆要低。因此,可以认定受害人的机动车产生了客观存在的贬值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对贬值损失的鉴定结论虽在假设车辆未发生过任何事故的情况下作出,但该鉴定结论并非完全不应采信,且不予赔偿贬值损失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未得到赔偿,违反公平原则的要求。综上,赔偿义务人应向受害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831日修正,自20131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慧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事故损害赔偿·赔偿标准·车辆价值贬损(R110303034)

【案    号】 (2010)徐民终字第586

【案    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判决日期】 20100414

【权威公布】 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总第13)收录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49783 昨日访问量:879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